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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从业人员如何主张误工费

案情简介

2011年7月10日10时50分,在鞍山路锦西路路口,庄某驾驶沪XXXXX轿车与行人严某发生碰撞,致其受伤,事故发生后严某被送往重庆市某医院接受治疗。交警队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司机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由于与肇事方在误工费上有分歧,遂找到本所。

争议焦点

严某系自由从业人员,无任何相关收入证明,是否应当按重庆市最低工资计算误工费?

严某为自由从业者,月收入不固定,平均下来近7000元,但从未交过个人所得税,被保险公司告知,就误工损失,只能按重庆市最低工资获得赔偿。律师查阅全卷材料并详细询问严某的收入情况后,告知严某,其可以按照重庆市上一年度其本行业的平均收入获得赔偿。

审理结果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虽为自由从业人员,但从2009年起就与重庆某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。原告在治疗期间,没有从事经营活动,无收入,应当获得误工损失。根据原告IT行业,可以IT行业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。